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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普法教育:反洗钱

时间:2017-01-18 18:24:29 浏览量:2279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支对某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A投资有限公司、B贸易有限公司、C贸易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D汽车维修中心(下称D公司)、E投资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F贸易有限公司(下称F公司)等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极度异常,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就进行了600多笔、累计金额达16.7亿元的交易(其中提取现金4400多万元),“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针对异常情况,人民银行该市中支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理清了其中的资金流向与流量。2005年3月,人民银行该市中支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案件线索。4月初,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并与人民银行该市中支联合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件侦查。

       2005年7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等人,同时冻结赃款83万元,暂扣车辆四部。2006年10月,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黎某死刑,吴某某死刑缓期执行。


      专案组侦查发现,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等人除涉嫌洗钱外,还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犯罪活动,截至案发时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案件主要情节如下: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和刘某某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先后向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贸易有限公司、H有限公司6家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非法吸收存款近4亿元。在利用非法吸收的资金投资无果的情况下,黎某、吴某某、黎某某等人便通过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并偷换企业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等方式,盗用C公司、D公司等5家企业的银行存款。

       所盗取的资金,一方面被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支付C公司等企业到期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制造“存款获利”的假象,以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则被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汽车等。

       2005年4月,人民银行该市中支对案发金融机构未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未建立健全和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严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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