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问答
1、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2、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将构成洗钱罪。
3、为什么要反洗钱?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 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4、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5、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吗?
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6、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 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7、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8、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 或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账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9、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10、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经营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1、客户到银行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客户身份证件?
与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时,或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 息。因此,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2、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如何配合汇款机构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配合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13、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 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4、客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是否也需要出示身份证件?
是的,客户也应出示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5、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16、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继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吗?
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17、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额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额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18、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防客户,实地察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额机构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19、客户在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
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0、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时。
21、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部分符合洗钱特征,银行会拒绝交易吗?
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你没有身份证或者使用假名 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账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22、个人如果发现了洗钱线索怎么办?该如何举报?是否有保密措施?
我们欢迎所有的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接收单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电子信箱地址:fiurepot@pbc.gov.cn ;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等都是严格保密的。
反洗钱案例精选
1、腐败洗钱
据国家有关部门通报和反洗钱调查情况,腐败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般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多使用配偶、子女、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账户,或利用其它渠道获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倾向于在中小型银行开户、散存、转移赃款。
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用于购置房产、购买理财产品等;将赃款用于资助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和生活资金;通过本人或亲友设立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性质。
三是资金交易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转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业务,也有银证转账、银保转账等购买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涉及与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往来,还有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
四是资金交易用途常体现为工资、个贷还款、pos机消费、基金理财、保险费、购买房地产等。
五是受贿人在收受行贿资产后,为掩人耳目,授意行贿人帮助其将财产转移、隐匿至他人名下,受贿人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需要时直接使用,无须承担风险,此类犯罪手法在近几年才出现,其隐蔽性更强,给案件侦办的调查取证工作制造了更大的困难和障碍。
案例: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某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梁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交给其妻子王某管理。王某以亲戚及朋友蓝某、陆某等人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325.93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6.65万元。上述16个银行账户均为王某代理开立或陪同账户持有人本人到银行开立,全部银行卡均由王某设置密码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均非账户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仍利用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
2、非法集资洗钱
非法集资洗钱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非法集资传统高发行业以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二是犯罪分子不再单纯以高息为诱饵,而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极具欺骗性,参与集资人群从过去中低收入阶层向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多个阶层延伸。
三是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提取高额“提成”,资金链断裂和风险跨区域传导加速,法案周期缩短。
四是作案账户分工明确,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吸收转移集资款,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过度分配集资款,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定期向投资者返本付息。
案例:2009年6月以来,黄某作为主要出资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和境外分别注册成立天某集团等三家公司,伙同其他核心犯罪成员,在明知天某集团没有其他盈利投资的情况下,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池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黄某组建的公司任职,在明知黄某等人以高息向公众非法集资,并且无其他实际收益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协助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人民币5699.6万元。
2015年9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池某洗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3、毒品洗钱
毒品洗钱资金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现金交易形式居多,利用ATM等自助终端存取现金,在银行临柜操作办理业务较少,部分交易为支付宝、易付等消费类交易,涉案人在银行无明显的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
二是不同类型毒品资金交易特点各异。大宗毒品交易一般会先通过银行支付定金,再当面以现金结算余款,交易金额在十万至几十万、上百万人民币不等。零包交易控制的账户每天接受多个账户几百、几千元的小额转账或汇款,有时一天几笔且时间不固定,到账后立即取出。购买制毒原料的交易金额单笔大多控制在20万元以内,规避银行监控。
三是转账交易混合使用现金汇款、网上银行、ATM等多种方式,且多借用他人银行卡首付资金;资金交易时间常在晚上,资金交易对手账户主要为个人账户。
四是资金交易地点主要涉及云南、广东、广西、河南、四川、江西、福建等毒品犯罪多发省份,资金流向多涉及云南、广西、广东等地,收款重点地区是云南的西双版纳、昆明、德宏、临沧、瑞丽等地。
案例: 林某是汕尾博社制贩毒案主犯之一,于2010年底开始贩卖麻黄素。2011年底,林某用化名成立金某轩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把2000万元毒资用于民间借贷。2012年初,林某投资金某酒业公司和菲某酒业公司,分别由其两个妹妹负责管理。之后,又以其妻子名义投资成立运某二手车行。林晓敏为林某堂妹,明知林某制贩毒,仍进入其投资的金某轩公司任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的金某酒业公司、菲某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掌管调配其投资公司的所有资金。2014年2月,林某在广东警方“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被捕,林晓敏发现自己多个账户被冻结,便立即将尚未被冻结账户中的115.8万元转移至男朋友和姐姐银行账户中隐匿。
2015年9月11日,广东省佛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晓敏涉毒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林晓敏洗去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4、诈骗洗钱
随着银行卡、ATM、POS机、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普及,一系列新型诈骗手段纷纷出现,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侵害。目前,诈骗洗钱有电信诈骗、银行卡诈骗两种类型,其特点如下:
一是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电信诈骗常利用冒充“公检法”、网络购物、重金求子、假冒QQ好友、机票改签、网络投资等手法实施。诈骗资金链条一般包括上游、中游、下游三个流转环节,每一环节均对应一组个人账户。各组账户由诈骗团伙实际控制,数量较多,在不同时间段被用于资金流转的不同环节,发挥不同作用。上游账户负责接收被害人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特征,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资金来源多为中老年人;中游账户负责资金过度、拆分、转移资金,呈现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特征,转出单笔资金多控制住1万元以下;下游账户负责通过境内外ATM以每日最大额度取现,境外取现地点多为中国台湾地区及东南亚国家;而账户测试贯穿于三组账户使用过程,用于测试账户能否正常使用及网上银行渠道是否畅通。
二是银行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案件主要涉及银行卡盗刷,其手法为非法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实施盗刷,或非法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此类犯罪手段网络化、结构团伙化、成员分散化程度高,整个过程属于互联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团伙成员遍布各地,犯罪行为扩散快,案件侦办难度大。
案例:2014年3月24日至4月18日,以中国台湾籍男子为首的约30人电信诈骗团伙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诈骗窝点,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电脑操作,通过系统设置,自动拨打大陆居民的固定电话,先有“一线”人员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于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由团伙其他成员利用“国政通”查询平台核查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获取被害人头像,并通过虚假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带有被害人信息的假“通缉令”,再由“二线”人员冒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人员以被害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通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信息等金融账户信息。最后由“三线”人员冒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以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资金清查以排除作案嫌疑等为由,诱使被害人转账或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其间,先后有14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计骗取人民币95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至7月在福建、广东、广西、重庆、湖北等地将该诈骗团伙成员一一抓获。2015年12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定陈某等16人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5、地下钱庄洗钱
我国地下钱庄主要有非法汇兑型和非法结算型
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往往与境外机构(如货币兑换店、汇款公司)相勾结,为客户非法兑换外币和跨境汇款,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账面对冲。利用本币账户、外币账户在境内外分别收付款,以对敲的方式实现货币跨境汇兑,不发生真正的跨境资金流。二是境外ATM取款。在境内开立多张银联卡,转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境外ATM分散提取外币现钞。三是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骗汇或直接把人民币转出境外。
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通过制造复杂资金交易,非法转移与隐匿资金。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在沿海地区招揽客户,并通过控制的内陆省市账户过度转移资金,呈现“沿海公司--内陆公司(个人)--沿海个人”的资金转移路径。二是资金交易多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划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三是账户过渡性明显,资金快进快出,日均余额很小甚至为零。四是资金经复杂划转后,多提取现金。
案例:唐某和邝某均为中国澳门赌场洗码人员,二人在广东省珠海市多家银行开立了多个个人账户,领用这些账户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主要方式如下:一是接受内地赌客汇来的人民币款项,然后在澳门为赌客提供等值兑换后的港元赌资;二是先在澳门为内地赌客提供港元赌资,事后内地赌客再从国内将等值人民币汇到二人在珠海市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三是内地赌客在澳门赌场赢钱后,在澳门将所赢的港元交予二人,二人再从其珠海市的个人银行账户将等值的人民币外汇至赌客的内地账户。
经公安机关查明,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268,51万元。2015年6月25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邝某、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并处没收非法买卖外汇资金人民币126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