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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告

支付服务合同

时间:2024-11-05 17:45:04 浏览量:137


商户编号: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 
丰付商户支付服务主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乙方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一、 服务内容
1. 支付账户开立
(1)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法规及已经或未来颁布实施的涉及乙方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根据监管要求,若甲方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则乙方不会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会从事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分配的电子簿记账户仅为在途资金账户,甲方不能凭此发起付款指令,资金转移须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
(2)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基本信息、业务情况说明、经营状况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授权乙方因业务管理及合规风控的需要,不时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不时地向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了解、查询、核实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经营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等并永久留存该等调查信息,甲方应当承担由于其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或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及因此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名誉和声誉损害等)。 
(3) 乙方按照监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并登记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后,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
(4)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2. 定义和解释
(1) 互联网支付:指甲方用户持有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利用甲方接入的乙方支付接口程序进行的网络在线支付服务。
(2) 协议支付:甲方用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通过乙方支付通道完成协议支付签约,后续由乙方支付通道完成持卡人交易验证,将甲方用户银行账户与乙方之间建立业务关系,实现一次签约、多次支付。
(3) 银联支付:甲方用户在银联支付网关输入支付卡卡号、密码、CVN2、手机号等要素,及开户信息验证要素、支付网关验证短信验证码等辅助认证信息以完成支付交易的支付方式。
(4) 移动支付服务:甲方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所绑定的银行卡,利用乙方支付通道对在甲方处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电子支付服务。
(5) 电视支付服务:甲方用户在甲方电视端输入相关信息后通过乙方数字流转完成支付信息传输至银行端进行扣款的支付方式。
(6) 委托代收服务: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用户授权甲方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主动扣款电子指令,从甲方用户授权的银行账户中扣取应收款项的电子支付服务(扣款操作方式由甲方用户与甲方预先约定,并仅由甲方向乙方发起扣款指令而进行)。
(7) 代付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依甲方指令将甲方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的款项分配至各收款方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8) 丰付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或者具有电子账簿功能在途资金账户。
二、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甲方应当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 
2. 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 
3. 甲方不得存储包括甲方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甲方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 
4.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账户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若甲方需对支付账户进行挂失,应当及时与乙方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支付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当及时向乙方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5. 甲方使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付款指示,甲方应当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应当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当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7.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方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特约商户,还需同时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8.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减少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9.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网站刊载的客服邮箱、在线客服或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10.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当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11.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十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甲方用户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部门检查调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并自乙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 
1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据监管要求,按照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甲方或甲方用户的相关交易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进行核查。 
14.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甲方用户。
15. 甲方连续3个月未有交易,乙方有权关闭与甲方合作的支付功能;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开通,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
16. 甲方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支付账户。若甲方存在前述行为,乙方可立即终止支付服务,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7.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存在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当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三、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乙方应当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2. 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前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网络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4. 乙方应当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5. 乙方应当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 
6. 乙方应当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7. 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8.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9. 乙方应当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10. 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技术和系统的升级迭代、适用场景和功能存续情况的变化及监管要求的限制或更新而发生调整,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中止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当提前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平台交易查询保留十二个月,超期交易甲方需联系乙方客服进行查询处理,乙方提供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
12. 乙方仅向甲方和甲方用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并不作为买方或卖方参与到甲方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也不对该交易中甲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合法性和甲方用户付款等承担任何个别或连带的担保、保证、赔偿责任或义务;甲方用户向乙方投诉甲方并要求退款的,在乙方联系甲方2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无回应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未结算款中扣取相应金额返回给甲方用户。
13. 当乙方以向甲方预留电子信箱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确认有关业务时,发送成功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如需要甲方回复的,甲方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回复;如无需回复,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无其他意思表示的,视为甲方知悉并认可电子邮件中所表述的内容。双方签订的一切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等,均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原件确认。
14.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关于身份识别,乙方除核对甲方有效证件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甲方身份:
(1) 要求甲方补充其他身份资料;
(2) 对甲方进行回访;
(3) 对甲方进行实地查访;
(4) 向公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等进行核实;
(5) 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15. 因以下情况致使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电子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反馈:
(1) 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接收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
(2) 支付指令存在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3) 甲方用户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4) 甲方用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
(5) 银行或银行卡清算机构、通道提供方服务瑕疵;
(6) 双方系统、网络故障等;
(7) 其他不可抗因素。

四、 服务费用  
乙方如对甲方使用其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本协议或乙方网站对费用标准进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参照补充协议。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为■实时扣取 □预付费模式。乙方变更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官方网站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变更,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五、 资金结算方式 
1. 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将甲方的交易款划转到附表一中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指定银行账号的,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变更账户相关资料。因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T+1”天。每一结算周期内,甲、乙双方应当进行对账,乙方为甲方结算转账的起点是人民币0元,如果甲方结算款在该周期内未达到上述起点金额,则乙方可累积到下一周期结算转账。具体结算到达甲方银行账号的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时长(或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另行约定资金结算方式)。
3. 甲、乙双方核算服务费用如存在差异,双方应当进行再次核对,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当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服务费存在微小误差。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4. 乙方应当每月就已收取的甲方上月支付服务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5. 如需退款时,甲方应当在确保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如因银行渠道原因不能办理退款,甲方需自行处理退款事宜。
六、 调单投诉处理规则及流程
1.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调单,即要求甲方提供其交易的有效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收货证明、发票等,甲方应当予配合:
(1) 银行、有权机关、乙方发现甲方交易出现异常状况或存在可疑风险交易;
(2) 甲方用户投诉、拒付、要求赔偿。
2. 若乙方、银行或有权机关发现甲方某一时间段内的交易出现异常状况或存在可疑风险交易,乙方有权立即暂缓相关交易款项的结算工作,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对该笔交易进行风险调单,甲方需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交易证据,待乙方、银行或有权机关核准后方可由乙方为其结算。
3. 若发生甲方用户投诉、拒付、要求赔偿(以下统称“客诉问题”)的,乙方有权立即暂缓相关交易款项的结算工作,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对该笔交易进行风险调单,甲方需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交易证据,并负责处理上述客诉问题,待乙方审核确认该风险已消除或甲方用户撤回相关客诉问题后,由乙方为其结算。
4. 乙方投诉受理电话:          ,乙方投诉受理邮箱:_ cs@sumapay.com                     
七、 风险保证金
1.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   元(大写人民币:    /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乙方可根据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服务的风险情形对风险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乙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以下款项:
(1) 因持卡人否认交易或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产生的退单及损失赔偿款;
(2) 甲方应当付乙方的各种费用等款项;
(3) 因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或甲方违反本协议后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
(4) 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时,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乙方将就不足部分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费用,且乙方有权从甲方丰付账户中扣除需补足的保证金的相应资金。
八、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及廉洁条款 
1. 知识产权 
(1) 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该等内容及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2) 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当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2. 保密条款 
(1)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了解或接触到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未公开的或虽然公开,但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或未经特定方式检索即无法直接获得的资料和信息等商业秘密(下称“保密信息”),均应当保守。 
(2)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信息被擅自使用、散布或公开,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 
(3)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3. 廉洁条款 
(1) 双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关联方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当按本协议总价款的30%、获得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三者中较高的一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与另一方共同控制以及可单独或与另一方共同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其中“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定义以中国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3) 如双方任何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如下邮箱进行举报: 
甲方举报邮箱:              ;乙方举报邮箱:cs@sumapay.com。 
九、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 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5. 本协议内因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而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或免责事由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十、 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甲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 乙方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仅为甲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等支付相关服务,并非甲方经营业务的参与方。甲方账户中的交易资金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需要甲方自行申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 甲方应当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4.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黄赌毒、非法投资及其他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缓甲方资金结算,并冻结账户内余额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等。 
5. 乙方提供支付服务期间,相关款项产生的利息及孳息,均归乙方所有。
6. 因甲方恶意投诉乙方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甲方完全理解和同意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明的处理方式、措施,并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十一、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本协议签订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冲突法规则除外。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守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产生的其他费用。 
十三、 协议解除和终止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合意解除本协议。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甲方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甲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1) 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商户; 
(2)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3) 被监管部门、银行卡组织等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监管部门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4)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5) 恶意倒闭、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6) 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5.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 乙方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开通费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2) 因甲方提供虚假资质、使用伪造虚假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或存在涉及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乙方终止和解除合作的,风险保证金费用不予退还。
十四、 有效期及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止。 
2. 每年本协议到期日(__月__日)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自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1年。  
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如无特殊约定,本协议中所指的“日”,均为自然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法定公休日。
5. 因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联系方式、往来账户和联系人等在内的相关信息,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均以本协议及附件中记载的信息为准。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应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各于签约时,我方与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任何分歧,我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承诺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 

(本页以下为签字项,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丰 付 商 户 信 息 表
一、商户基本信息(必填)
甲方名称
办公地址
网站名称
网址
ICP证(备)号
营业范围
是否为小微企业 □是      £否
二、开通支付业务类型(必填)
业务类型 □网银支付   □协议支付   £移动支付   □代付支付       £其他___________       
三、结算信息(对公)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开户行
四、商户联系人信息(必填)
商务联系人 手机号码
E-mail 固定电话 /
注:甲方应当随协议、商户信息表一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域名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开户声明函,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声明函

致: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                    )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针对我司在贵司开立结算账户一事,本人已知悉,并确认其系我司及本人真实意愿,我司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QQ:319456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