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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时间:2017-01-18 19:46:00 浏览量:326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移动支付也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支付手段,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兴起。这些新型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2015年10月,国务院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仍处于高发势头,形势依然严峻。

       这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9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这是为什么呢?今天笔者就在这里为大家科普一下。

       第一个作用是:这样做能够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按照规定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把自己的I类账户出售给犯罪分子,那么今后他在同一家银行就不能再开户了,在同一家支付机构也不能再注册新用户,这样他就没法实现储蓄、提现、购物、购票,甚至去餐厅、酒店消费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一来,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行为将会受到极大的遏制。

        第二个作用是: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银行内部风险点,降低银行管理资源的浪费。长期以来,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第三个作用是: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可以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注意到新时期,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的各类问题。目前,各大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按照规定,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

最后总结一下:今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可以理解为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

      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通俗地说,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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