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拓防非宣传新格局、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宣传月品牌等工作安排,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1.什么是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三)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一、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还本“许诺”、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掉馅饼、地下有陷阱。
三、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不把钱打给个人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公司。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朋友们,一夜暴富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一夜暴富是陷阱,天上不掉馅饼,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就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请时刻保持警惕,拒绝高额回报的引诱,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建设和谐幸福家庭。